危险固废名录转移
危险固废名录转移 危险固废名录转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一)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二)对未按本办法执行情形发生行政处罚、罚款行为;或者将涉嫌犯罪的单位依法依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违法所得的经营许可证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由其所在省区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人民币罚款。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