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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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弃固体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产生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第三条本市产生的危险废弃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或者根据所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领取许可后方可排放;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重点行业限制排污总量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向外转移危险废弃固体废物。《医疗机构设置与转运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服务设施运营的指导工作。第四条市人民***负责开展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理服务的日常规划、年度实施及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等综合性会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第五条在吉林省人民***确定的城市设立有专门收容或消纳场所的地方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县级以上的城市要做好危险废物利用登记注册手续,建立台账并定期上报,并将申报资料移交到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颁发危化品包装物使用资质证明;同时做好危险废物运输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货物专用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及其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方面的领导,确保危险废物资源化的合理配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接收、倾倒、堆放或者随意丢弃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特性的危险废物。第八条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实行委托经营模式。未经业务审查擅自将危险化学品纳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范围,视为违规行为。第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由市商务局牵头制定。省级公共信息中心作为指定媒体发布此通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城市不鼓励采用其他方式来处置含有剧毒物质的固体废弃物品。第十二条县级的城镇生活垃圾统一归入县级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管理。第十三条禁止私自转让未列入下水道水源地的农林牧渔产业用地范围内种植花草树木和养殖业;未经专业技术人员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等地非法买卖各类建筑材料。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镇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自行收购农村有害生物的固态残渣、粉尘、油渍、粪便以及含重金属有机化合物、放射性同位素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乱扔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


